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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检公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10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住**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情人关系,2018年12月23日,王某某从北京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办事,王某也于当日赶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和王某某一起住在大阁镇“瀛海”假日酒店8311房间。2018年12月24日夜间二人酒后在房间内发生纠纷,王某某对王某进行长时间殴打。2018年12月25日12时左右王某某发现王某神态不对,于是拨打120电话,120医生到现场后发现王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肺挫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艳

2019年4月2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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