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6********,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和谐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10时2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夫妇因望奎县东福花园小区房屋产权问题在东福花园楼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杨某某(已判刑)将正在录像的刘某某手机抢下摔在地上,而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地。这时,王某某、杨某某对已经倒在地上的刘某某进行踢打。经望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晶莹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望奎县公安局案件侦破经过、望奎县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同案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望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
6.望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7.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7月17日
附:1.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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