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2********,汉族,文盲,萧山机场**辅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邻居陶某某在背后说其坏话引发其夫妻争吵,遂在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东村**宿舍**号陶某某宿舍内与陶某某发生争吵,后持菜刀将邻居陶某某、妻子周某某、岳母胡某某三人砍伤。

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胡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周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代理检察员:王 飞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