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2********,汉族,文盲,萧山机场**辅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邻居陶某某在背后说其坏话引发其夫妻争吵,遂在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东村**宿舍**号陶某某宿舍内与陶某某发生争吵,后持菜刀将邻居陶某某、妻子周某某、岳母胡某某三人砍伤。
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胡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周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代理检察员:王 飞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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