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镇***村***号,农民。2011年12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许,在榆中县**镇***村委会院内被告人王某某与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周某某的脸上捣了一拳,致周某某倒地。经榆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萍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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