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妻子杨某某发生争吵,王某某即用拳头朝杨某某右腿部砸了两拳,后杨某某被其婆婆吉某某劝开后拉到家中另一间房,杨某某在房间里因想不开持菜刀准备割手腕自残时,被婆婆吉某某将菜刀夺下。王某某随后进入该房间,用拳头对杨某某左侧肋骨部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受伤。杨某某于次日被送至武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被害人杨某某脾脏破裂、肋骨骨折,并做了脾脏切除手术。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同村杨某某娘家叫妻子杨某某回家时,杨某某不愿回家,王某某便上前强行拉拽杨某某,其岳母马某某见状便阻拦,双方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致马某某右手臂受伤。被害人马某某于当晚被送武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被害人马某某右桡骨下端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9年7月3日,经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鉴定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4日,经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鉴定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佩玲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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