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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住泗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乡**村**组**号),务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怀疑其妻子偷情对象为被害人韩某某,便用其妻子手机抖音以其妻子的名义与被害人韩某某聊天,在确定被害人韩某某是其妻子的偷情对象且被害人韩某某表示要到其家中洗澡时,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同意。后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晚上在泗阳县**镇**小区**幢**单元五楼至六楼的楼道内持匕首和棒球棍对被害人韩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韩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29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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