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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大余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镇**街**号。因聚众斗殴,2012年6月在大余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免予起诉;因吸食毒品,2017年5月被大余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1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镇**道**酒吧喝酒时,接到其女性朋友游某某的电话称有一名陌生男子在酒吧门口对其滋扰,之后其从酒吧出来,在**酒吧停车场看见徐某某正在拉扯游某某的车门,于是王某某上前质问徐某某,因而引发争吵,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朝徐某某脸部鼻子打了一拳,之后又朝其眼睛部位打了两拳,并将徐某某打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因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3日19时许,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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