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在沈丘县滨河公园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右眼打伤,致使李某某右眼内壁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10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证实双方发生打架的情况;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其被王某某打伤的事实;

4.被告人王某某的有罪供述,证实其将李某某打伤的事实;

5.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丽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