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市**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23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琐事在自家私家车上殴打其妻子张某某,致使张某某鼻梁受伤。经沙河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张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沙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沙公物鉴(伤检)字【2018】137号鉴定书;5.其他证明材料: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王某某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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