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6时许,在乐亭县汽车站西侧的浩森尚府建筑工地民工宿舍前,被害人藏某某因琐事殴打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挥拳将藏某某面部打伤,造成藏某某住院治疗,经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藏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查笔录;7、鉴定意见;8、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颖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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