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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我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10时40分左右,因被告人王某某与前妻杜某某的纠纷,王某某携带折叠刀在华油运输北区2号楼2单元1楼西门,用折叠刀将杜某某扎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杜某某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冀公冀中鉴法临字【2019】44号;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亚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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