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6********,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人,群众,农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傍晚,在博野县**镇**村王某乙家胡同口处,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乙因土地纠纷争吵,后相互扭打并倒地,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乙倒地后继续搂抱在一起扭打,二人扭打过程中王某乙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王某乙经济损失,得到王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丽
检察官助理:任奕诺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博野县**镇**村,
手机18833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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