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农贸市场对面小广场的台阶上坐着,被害人满某某上前与王某某攀谈,后满某某用铁链打了王某某胳膊两下,王某某推搡了满某某,后双手推着满某某肩膀前行约两米后致满某某仰面倒地。经鉴定,被害人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景桂
检察官助理:刘海凤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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