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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9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行政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北县****社区**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0月25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3月26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8时许,在张北县**乡**村栗某某家,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从栗某某家院子里捡起一块砖头进入栗某某家中,随手朝李某某打去,致李某某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栗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现场平面图、方位图及照片;5。伤情鉴定文书;6.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冲动之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强

检察员:张  亮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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