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3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号,现租住于深州市王家井镇**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深州市马兰井村租住房内因为琐事发生打斗,王某某用木棍将刘某某右胳膊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30日,王某某到深州市公安局王家井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宇宁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王家井镇**村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