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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民。2019年3月2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马某某将其家刺槐树锯掉,二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某将马某某从陡坡推下,致马某某肋骨、锁骨等处骨折。马某某于当日住院治疗,2019年4月5日死亡。

经鉴定,马某某符合胸部外伤(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外伤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心脏疾病对死亡有一定不利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等;

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苗

2019年9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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