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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5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号,捕前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御路南被害人明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因索要欠款而殴打其外甥张某某,明某某见状遂上前拉架,并将王某某拽到一旁,后明某某转身离开,王某某从后面追上并用拳头击打明某某面部一下,致使其鼻子即刻受伤出血。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明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七十二二十六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拾肆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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