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住肃宁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下午六时许,被害人古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家看女儿,王某某回来后骑摩托车将古某某撞伤,并对古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古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臣英

2020年8月10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肃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