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59********,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下午,在辛集市**乡**村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口,徐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王某某手持木棍将徐某某左前臂打伤,徐某某伤情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1、病医学诊断:案发时为器质性精神障碍,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腐朽木棍5节;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村委会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酌定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穆丹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菜刀一把、木棍五节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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