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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1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00年7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吕某某在**镇**村吕某振租房处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撕扯,撕扯过程中,王某某持甩棍对吕某某左肩进行殴打,将其打伤。经鉴定,吕某某左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伤情鉴定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谢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凶器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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