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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2********,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阳县**KTV消费时与KTV工作人员因结账发生争执,随后KTV员工彭某某、常某某跟随王某某回**小区王某某家中取钱,在**小区物业楼西侧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拳头击打彭某某面部,致使彭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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