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现住兰考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兰考县堌阳镇马目村与村民李某某在打扫卫生时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李某某被王某某使用拳头殴打致伤,后经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李某某住院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王某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
周瑞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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