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其父母与任某甲之间产生过口角,其酒后到位于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行政村**村的任某甲家中找任某甲理论。在任某甲家附近,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朝任某甲脸上打了一巴掌,被害人任某乙看见王某某殴打其父亲任某甲,遂上前抱住王某某,王某某反手对任某乙右脸耳门处打了一巴掌,致任某乙耳朵受伤。2020年4月20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任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任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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