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4********,汉族,群众,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巷**栋**单元**室,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桥**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在相山区惠苑路蜀元素饭店西侧,被害人朱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吃饭后,因唱歌的事情双方引起纠纷并发生打架,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殴打朱某某的脸部和嘴部,导致朱某某上门牙被打掉三颗。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外伤致1+12脱落,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病历、罚款收据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2. 证人陈某某、任某某、梁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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