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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公诉刑诉〔2018〕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04061986********,大学文化,**矿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小区东户。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年4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5月3日,于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小区物业保安)及其妻子胡某某、女儿张某乙三人,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小区内1栋东侧路面上,因物业费收缴问题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致张某甲、胡某某受伤。2018年3月26日,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甲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右眼内壁、下壁骨折、右眼部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等,其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已经构成轻伤一级。2018年4月26日,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胡某某遭受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双侧肋骨骨折6处等,其6处肋骨骨折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胡某某厮打,致张某甲、胡某某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振国

代理检察员:周 军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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