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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4403011960********,退休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因故意伤害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罗湖区***公园下河捞水草时遭到保安员蒋某某、叶某某的劝阻,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怀疑被害人蒋某某将其鱼竿拿走,遂在岸上沟渠边找到一块石头砸向被害人蒋某某,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CT诊断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王某某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于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琰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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