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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证明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现住温县*一中**家属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其妻子王某因琐事在温县*村的家中发生打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弟弟)到李某某家中与李某某发生打架,被李某甲拦开后,王某某到厨房掂菜刀出来,将李某某左手无名指砍伤、小拇指砍断,并且将李某某的面部砍伤。经温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彼此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聪敏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97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一中**家属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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