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己菜园种树请同村村民杜某甲帮忙,王某甲哥哥王某乙指责杜某甲不该帮王某甲植树,并将工具从杜某甲手中夺下丢到渠沟后离开。被告人王某甲知道后赶到现场,让杜某甲继续植树。尔后,王某乙再次经过见杜某甲还在植树,便上前将杜某甲踢倒。被告人王某甲见状持铁锹朝王某乙头部打了两下,致王某乙头部受伤。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乙颞顶部头皮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支付受害人王某乙治疗费人民币2102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杜某甲、杜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8.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3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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