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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7********,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号,住武汉市汉阳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本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康达街名仕华府叁好麻将馆内,与被害人王某甲因言语冲突发生拉扯。被告人王某某持水果刀将王某甲的左肩捅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其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出院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前处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郑某某、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5.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6.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庆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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