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门**汽修院内,边问被害人黄某某为何骂其“王八蛋”边用拳头击打黄某某上半身部位,导致黄某某倒地。随后,王某某将黄某某送至医院检查,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部分损失。经鉴定,黄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 强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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