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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街**号,现住襄阳市襄城区**社区**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7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社区**小区**号楼的家中索要欠款,与王某某在其家门口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持菜刀将徐某某额头砍伤。后经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9日,王某某与徐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王某某赔偿了徐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婵婵

                  2020年10月15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7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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