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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凤检刑检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0********,汉族,高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住凤凰县阿拉营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凰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时许,被害人谢某某乘坐大巴车从浙江宁波回四川成都,行至湖南株洲时换乘大巴车,途径湖南凤凰县黄丝桥高速路收费站时该大巴车停靠在“**饭店”休息。由于谢某某父亲刚去世急于赶回便找到“**饭店”老板吴某某帮助换一辆车赶回四川绵阳。吴某某答复谢某某说:“我换不了,我们**饭店只提供吃饭休息,要换车的话就得去找他原来卖票的那个人,”谢某某则继续跟着吴某某,吴某某便安排饭店股东被告人王某某解释一下。谢某某就和王某某提出换车的要求,王某某解释说换不了车,谢某某不同意便继续待在办公室。王某某见谢某某仍在纠缠就用手拍办公室的桌子并对谢某某说:“这里是办公室,别在这里吵”,继而又用手指着谢某某问:“你想怎么样?”,双方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此时,不断有人过来劝解,谢某某被推出办公室门外,但两人仍在争吵,王某某便冲上来继续与谢某某互殴。期间,谢某某被推到在地导致左小腿部位骨折,后送到贵州省铜仁市人民医院。

2019年3月5日,经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谢某某左胫腓骨双骨折的损伤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e)条的相关规定属轻伤(一级)。

2019年3月20日,经调解由王某某承担谢某某住院医疗费并一次性向谢某某赔付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小写:65000元),双方签订调解书及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文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甲、龙某乙、证人吴某某、龙某丙、王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翟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收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春运期间因换车问题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在多人劝架情况下两人继续互殴,谢某某被推到在地导致左小腿部位骨折,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石丽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凤凰县阿拉营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73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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