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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12月14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王某甲从中作梗致使其与王某甲的外甥女刘某某分手及自己未能在双门石锰矿上班,故对王某甲心存怨恨,双方因此在2011年的上半年打过架。2011年9月9日晚,王某某怀抱女儿出门小便时,看见在隔壁王某甲家阶级上打电话的王某甲,两人发生口角,后王某某从其家门口持铁质灰铲打伤王某甲,致使王某甲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偏重)。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兑换“地下六合彩”特码奖金,刘某某不予兑换,并以王某某系网上在逃人员相威胁,王某某遂报警。涟源市公安局民警赶到涟源市伏口镇中马村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的陈述;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周明

2017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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