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6********,汉族,广东潮州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幢**房。2020年7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下午6时许,与被害人管某某在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新春园南八幢楼下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被害人管某某先动手推打被告人王某某的胸口,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管某某的头部,并用脚踹管某某的腹部,致管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管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垂滋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