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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7〕12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底巷子**号**室。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  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城**巷道附近因锁事与陈某某、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王某某回家持两把菜刀在**城**巷道附近将陈某某、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四人砍伤。陈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面部刺、割伤;头部外伤。丁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面部刺、割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丁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赵某某为轻微伤。2016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陈某某、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病历;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收条及谅解书。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二人轻伤一级、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蓉、张丽

                                  

                                    2017年6月7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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