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甘肃省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 2019年12月3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7时许,在康县王坝镇何家庄村大庄社何某某家,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因纠纷发生撕扯,过程中王某某将何某某左耳朵部分咬掉,何某某将王某某右手咬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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