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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8********,汉族,中专文化,**矿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1时许,在**公司**煤矿井下**运输顺槽工作面,被告人王某某因工作与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同事拉开,王某某又上前用右拳在李某某左眼处捣了一拳,致李某某左眼受伤住院。2020年6月18日经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上颌窦内侧壁骨折、左眼泪小管断裂伴溢泪构成轻伤二级,左眼挫裂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2020年7月30日王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甘肃省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因伤致“上颌窦内侧壁骨折”、“左眼泪小管断裂”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眼眶内侧壁”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病历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颜为忠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58094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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