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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9时许,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8号监室内的被告人马某某(已另案处理)、王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及王某乙(以上四均人另案处理)、王某某等六人因不满同监室羁押的王某丙使用监室公用牙膏洗脚,马某某指使王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陈某某及李某某等五人在监室内对王某丙拳打脚踢,致王某丙受伤。经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丙的伤情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2、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的伤情为:1、头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后王某丙自感身体不适,经复查,检查结果为:右侧第4-8、11肋骨骨折,腰2右侧横突骨折,腰2左侧横突骨折伴骨痂形成,需进行补充鉴定。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椎体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孙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国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09533****;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

3.起诉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换押证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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