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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3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确山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3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9月29日17时许,在被告人王某甲家东侧南北路上,因被告人王某甲将车停放在路上影响车辆出入发生纠纷,后发生厮打,在厮打中造成张某甲、王某乙等人受伤。经鉴定:张某甲的左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

2、现场处置表、鉴定意见、病历、现场执法录像;

3、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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