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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41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县*镇**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县**街道**村86岁村民关某某家中质问1960年其母亲倪某某死因一事,因关某某未回答而心生不满,遂在卧室内对关某某进行厮打,王某某用手撇关某某双手手指,并将其右手手背虎口处咬伤,关某某倒地后,王某某用剪刀将其下巴戳伤,用手将其双眼扣流血,用力按压关某某后背肩膀处,并用打气筒击打其双腿小腿部,后将卧室门锁住,钥匙丢在门口花盆内离开。当日下午14时许,关某某家属发现后破门将其送往医院,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关某某符合在高血压合并肥厚性心肌病的基础上,因钝性外力作用于身体(头胸部四肢)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020年1月14日,经南阳耿介法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案发时精神活动正常、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牛某某、常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检察员助理:张宏哲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材料据;

3.鉴定人、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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