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陈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号附近村道,持砍柴刀砍伤被害人陈某甲的左下巴。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1 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投案,并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