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早上7时许,王某某将自家的玉米杆放在旁边田某某家地中焚烧,田某某发现后辱骂王某某,王某某便未再焚烧。但田某某又跑到王某某家玉米地中辱骂、殴打王某某,反被王某某在其嘴部打了两巴掌。后二人相互撕扯,田某某被摔倒在地,王某某便骑在田某某身上殴打田某某,又在田某某嘴部打了两巴掌,后二人被王某某丈夫赵某某拉开。田某某被殴打致伤,经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同被害人田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已于2020年4月10日履行完毕),被害人田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协议书、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已经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而且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田某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害人田某某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生孝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依法被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卷宗壹册玖拾壹页、补充材料壹拾肆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证据目录壹份。
5.光盘壹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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