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4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191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蒲城县**镇***居委会*号。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于2014年1月17日被蒲城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9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同樊某某(已判刑)因债务问题,在蒲城县联手商城发生了口角。在樊某某将此事告知其友陈某某(已判刑)后,该陈某某即纠集樊某某1(已判刑)、弥某某(已判刑)以及被告人王某,赶至联手商城准备帮忙。在电话获知李某某正在位于***镇*中学高中部门口东侧的建筑工地时,樊某某即和樊某某1、弥某某、王某一起,乘出租车赶至,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樊某某、樊某某1先用拳头击打李某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后,又用现场拾得的丝杠朝李某某的腿部打,被告人王某用脚朝李某某的胸部肩部背部乱踢,用现场拾得的榔头向李某某的后背、肩部、腿部打,弥某某在持木棍赶跑想来给被害人李某某帮忙的李某某1后,过来也用脚朝李某某身上乱踢乱踏。在李某某趴在地上谩骂时,被告人王某用从地上捡起的钢棍,弥某某用王某先前使用过的榔头,樊某某1用丝棍再次殴打李某某。樊某某制止后,自己用工地上的铁锨又朝李某某屁股上打了几下。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铁锨、丝棍、榔头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渭中法刑一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蒲城县人民法院(20**)蒲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平时表现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1、弥某某1、樊某某2、李某某2、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以及已决同案犯樊某某、樊某某1、陈某某、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陕西省渭南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司法鉴定所(20**)临鉴字***号鉴定意见书、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法大司鉴中心(20**)医鉴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他人因债务发生口角后,结伙殴打被害人,并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世平
2014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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