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新检刑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身份证号码:4304231989********,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捕前常住地衡阳市**区****出租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聚众斗殴罪,2018年9月21日被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2019年1月25日投入湘南监狱七监区服刑,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隔离审查于湘南监狱高度戒备监区。
本案由湖南省湘南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湘南监狱补充侦查,湘南监狱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9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七监区车间花样机组生产线上查看产品质量情况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所做工序存在质量问题。王某某走到杨某某机位处,对杨某某予以指责,杨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不满,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突然动手使用拳头击打杨某某的头部,杨某某反抗,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两犯摔倒在地,杨某某的头部在倒地途中撞击到物料架边缘流血,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摁在地上,继续对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杨某某后脑勺缝合三针,右上唇缝合两针、左手第五指近端骨折、第五掌指关节半脱位。2019年10月21日经湘南监狱医院诊断,被害人杨某某左手第五指近端骨折,第五掌指关节半脱位。2020年1月21日经湖南省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手小指(第5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并掌指关节半脱位,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吴某某、龚某某、邓某某、宁某某、雷某某的证言;4、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5、视频截图及说明;6、被害人杨某某病历资料;7、执勤警察出具的情况汇报;8、司法鉴定意见书;9、现场绘图、现场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同监犯杨某某发生肢体打斗,导致杨某某左手小指(第5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并掌指关节半脱位,造成杨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又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本案卷宗2册。
2.随案移送物品案发现场视频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湘南监狱高度戒备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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