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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单位部门领导陈某某因工作产生矛盾,后王某某被公司辞退。被告人王某某怀疑被辞退与被害人陈某某有关,于2019年10月19日12时许来到长安区子午镇子午峪口秦岭保护总站,找到正在上班的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手持洋镐把追赶殴打被害人,在其身背部及胸部击打数下,致使陈某某受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 证人邢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7.​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8.​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单位辞退而怀疑被害人所为,遂手持棍棒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到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4、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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