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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5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庄村*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8月1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2017年7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2017年7月2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22日1时30分许, 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女友杜某某步行至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东寿昌里路口附近时,杜某某因琐事与行经此处的被害人齐某某发生口角,后齐某某与杜某某发生撕打,随后被告人王某某用附近饭店的菜铲将被害人齐某某嘴部打伤。经许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17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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