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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2********,土家族,中专文化农民,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毕节市七星关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女朋友韩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心怀不满,遂发语音辱骂张某某。2020年7月18日20时许,王某某与张某某在电话里相互辱骂,随即张某某等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韩某某家找王某某要说法,张某某等人到韩某某家门口后,王某某开门用菜刀将张某某颈部杀伤,张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和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王某甲、韩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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