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在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水地商业街集贸市场内,被告人王某某因兜内现金掉到地上被被害人陈某某认领,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后找陈某某索要未果,后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扯,王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某左面部,用手推搡陈某某,致陈某某倒地。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外踝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顶部肿胀区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让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让张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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