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在本市二七区**号楼**单元电梯口,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对陈某某拳打脚踢,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侧眶壁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窦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申请等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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