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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8时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早市,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靳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靳某某打伤。经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面部外伤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靳某某的面部外伤致左侧眶内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证人徐某某证言;

1.​ 被害人靳某某陈述;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辨认笔录;

1.​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玉玉

田 园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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