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8时许,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早市,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靳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靳某某打伤。经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面部外伤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靳某某的面部外伤致左侧眶内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证人徐某某证言;
1. 被害人靳某某陈述;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辨认笔录;
1.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玉玉
田 园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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